关于开展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调控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3/3/1

    航空港区组织人社局、各医保分局,各开发区、各区县(市)卫生健康、人社部门,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调控工作的通知》(豫医保办〔20238号)文件要求,现将郑州市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调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合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按照豫医保办〔2023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确定我市单颗常规种植牙医疗服务价格全流程调控目标为4100元,单颗常规种植全流程费用不高于调控目标的97%(即n=97)。同时,在现行项目基础上,整合确定了“种植体植入费(单颗)”等15个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并统一确定市级、区级和基层公立医疗机构价格、医保支付类别(见附件1);取消或调整了“牙种植体植入术”等20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见附件2)。

    二、做好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落地实施

    各开发区、各区县(市)医保、卫生健康部门应指导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在其网站和院内明显区域公示本院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单颗常规种植牙全流程服务内容和费用标准,并督促医疗机构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确保单颗常规种植牙医疗服务价格全流程调控目标落实到位。做好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落地后的监测,密切关注医疗机构种植牙手术价格、服务例数和次均费用等重点指标变化情况。

    三、强化对民营医疗机构价格监管和引导

    民营医疗机构口腔种植牙等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定价要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各开发区、各区县(市)医保部门要引导民营医疗机构制定符合市场竞争规律和群众预期的合理价格,主动按规定进行价格公示,并保障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民营医疗机构应严格规范自身价格行为,不得以虚假宣传或具有误导性的“补贴”“低价”等价格手段诱导欺诈患者。对价格高、采用“介绍费”“好处费”买卖客源引流的医疗机构应予以公开曝光。对主动承诺接受价格全流程调控、口腔种植费用经济性优势突出、评价排名靠前,以及主动执行种植牙集采政策的民营医疗机构,在市级医保局官方网站上展示价格和费用情况,为患者就医提供指引。

    四、探索建立警示制度

    市级医保部门建立口腔种植的价格异常警示制度,将价格投诉举报较多、定价明显高于平均水平、不执行种植牙集采政策、不配合调控工作维护虚高价格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列入价格异常警示名单,每季度在市医疗保障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开。年内多次进入警示名单的医疗机构,按规定集中通报。对于列入价格异常警示名单的医疗机构,综合运用监测预警、函询约谈、提醒告诫、成本调查、信息披露、公开曝光等手段进行监管,促进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

    本通知自2023210日起执行。县级价格按照区级价格执行。各医保经办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要尽快更新医保信息系统和医院管理系统数据,提前做好各项衔接工作。

    附件:1.郑州市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2.郑州市调整和取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郑州市医疗保障局  郑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2月9日    

    附件1:郑州市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docx

    附件2:郑州市调整和取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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